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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01-01 15:14
  • 訪問量: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本市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

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本市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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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4-01-0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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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本市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家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包括下列財產形式:

(一)各級人民政府用于投資的貨幣、實物和無形資產;

(二)國有資產的收益;

(三)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財產。

第四條 本市所屬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區、縣(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和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的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營運主體根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或委托,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直接行使營運職能。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形成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能與營運職能的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和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七)審查批準國有資產營運主體的重大事項,考核其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

(八)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和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

(五)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六)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七)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 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用機制。建立健全黨組織考察選拔任免企業領導人員與出資人依法選派股東代表、董事會 依法選擇經營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統一的機制,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內部競爭上崗、社會公開選拔等多種市場化選用機制。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委派國有資產股東代表,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監管國有資產運營。國有資產股東代表對全體股東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實行股東代表報告制度。具體報告范圍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 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確立經營目標,簽定業績合同,實行經營責任制。以業績合同的方式考核國有資產年度經營業績,以 資產經營責任的方式考核任期國有資產經營業績,并依據績效考核和評價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 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企業負責人激勵和約束機制,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經市人民政府 批準,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可以實行年薪制、獎勵紅股或期股期權等薪酬方式,推動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報酬的市場化進程。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 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涉 及社會公共利益、壟斷行業、重要自然資源行業、本地支柱產業等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 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 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方案,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部分國有股權 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兼并破產和債轉股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其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核銷,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 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國有資產重大事項事先報告制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投融資、產權轉讓、提供擔保、設立子企業等方面的重大經營決策時,需 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或案件,企業應在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備案并接受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國有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制改革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組建國有資產營運主體。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動、注銷情況進行登記。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 二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對外投資、合并、分立、股權比例變動、資產處置以及其他國有權益變動等行為,應當由國有資產產權持有單位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選聘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審計和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核準。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對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具體要求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評價體系,實現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科學評價,為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企業領導人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范建立和推行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營運效果和財務效益狀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為考核所出資企業負責人業績提供依據,促進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提高經營效益。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范建立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和分析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資產狀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行預算管理,負責收繳國有資本收益繳入"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專戶;在所出資企業編制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本預算。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監督企業依法辦理產權交易和產權交割手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派出的監事會或監事以國有資本監督為核心,以財務檢查為手段,對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有及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對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對企業進行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監事會或監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等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監事會、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紀檢監察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規定任免或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結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實現政企分開。同時具備事業法人資格和企業法人資格的單位,按企業管理。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制定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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