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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01-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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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長沙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屬國家出資企業:《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5日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國有企業的監

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概要描述】長沙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屬國家出資企業:《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5日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國有企業的監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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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4-01-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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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國資委

關于印發《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

《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5日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長沙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外派監事會工作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工作,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狀況的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由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稱市屬國有企業)的監事會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派出監事會(以下稱監事會),并進行管理。

第四條  監事會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出資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原則。堅持國有出資人立場,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

(二)有效監督原則。依法監督檢查,講究方式方法,保護經營者創新精神,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三)全過程監督原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四)不干預經營原則。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

(五)及時報告原則。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章  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 人,由主席1人(可根據需要設副主席)、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和職工監事若干人組成,其中職工監事人數不低于三分之一。

從有關部門、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

從有關部門、單位派出的代表擔任監事的為派出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的為職工監事,其身份均為兼職。

第六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熟悉經濟工作。

第七條  專職監事、派出監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

(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八條  職工監事應當是遵紀守法、辦事公道、熟悉本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有較強的參與經營決策和協調溝通能力、能夠代表職工利益,反映職工意愿,密切聯系職工群眾的企業在冊員工。

企業負責人(包括其直系親屬)以及企業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職工監事。

第九條  職工監事候選人須經企業黨委(黨組)審核,并報市國資委同意方可參加選舉。

第十條 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以及任期屆滿后,企業不得因其履行監事職責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擊報復。

職工監事的勞動合同在監事任期內到期的,企業應與職工監事補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延長至任期結束。

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監事出缺應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 年。其中,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職工監事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未及時改派(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派(選)出的監事就任之前,原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二條  經市國資委同意并經法定程序,監事會中的專職監事可以兼任任職公司的子公司監事會職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可以擔任1至3家企業監事會的相應職務,并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工作且離職不滿 3年的企業、或者其直系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監事會中任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監事會及其成員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情況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對企業負責人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規章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六)對企業投融資、產權轉讓、對外擔保、重大資本性支出項目、重大法律訴訟等經營活動行使監督權;

(七)指導子公司監事會工作。

(八)市國資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監事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出資人的決定,維護出資人權益。

(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出資人報告。

(三)認真撰寫監事會工作報告,準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客觀評價企業負責人的履職情況。

(四)監事會任期屆滿時及時向出資人提交任期工作報告,全面總結分析任期內監督成果和不足。

(五)根據出資人的要求,對征求意見事項公正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監事會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五)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監事會主席做好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起草監事會決議和年度檢查報告、專項檢查報告;

(三)負責監事會的各項會務工作;

(四)完成監事會及監事會主席授權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職工監事代表企業職工行使監督權利。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成員行使職責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其他人謀取私利;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接受派駐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個人費用。

(三)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監事會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工作可以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與年度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對企業的監督,主要包括:

(一)列席會議。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其他監事列席企業有關會議。主要包括: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職工代表大會、年度工作會議、財務工作會議以及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

企業決定召開上述會議時,應事先通知監事會。上述會議決議或紀要應及時報送監事會。

(二)查閱資料。包括:企業基本資料,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企業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以及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聽取匯報、召開會議。聽取企業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調查研究。監事會應該到企業及下屬企業生產經營一線進行調查研究,也可以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單位)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五)分類監督和跟蹤監督。結合企業實際進行重點監督和分類監督,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對企業重大事項實施跟蹤監督,并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六)利用審計結果監督。對企業的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提出意見;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關注;對受審計手段限制等原因難以查清的問題線索,作為重點進行追蹤檢查,必要時建議市國資委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監事會還可聯合企業內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或參考和利用企業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的監督結果,增強監督合力。

(七)年度監督檢查。每年對企業上年度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并形成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報市國資委。

(八)其它有利于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認為需要提請企業關注的事項,由監事會主席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示;監事會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需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由監事會主席與企業交換意見,并提出整改建議。

但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前,應當召開監事會會議,對交換意見的內容進行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并將書面意見報市國資委備案。

企業對監事會檢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應提出整改意見和改進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企業進行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工作報告,報市國資委。

監事會工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市國資委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不得向企業透露對企業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線索、監事會報告中反映的不屬于企業自行糾正范圍的其他問題及建議、市國資委要求報告的相關事項等有關內容。

監事會工作報告應當體現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原則。分析、評價要客觀公正,恰如其分,意見、建議要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種類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報告、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報告是反映企業基本情況和明確今后監督重點的報告,在監事會主席到任6個月內報送;

(二)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報告是監事會根據市國資委要求或結合企業實際開展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后形成的報告;

(三)重大事項報告是指在企業發生或者監事會發現企業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經營行為、重大決策不合法、生產經營的重大風險,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事項,監事會應在相關事項發生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對緊急、突發的重大情況,可以先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

(四)年度監督檢查報告是監事會對上年度企業運作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后向市國資委提交的年度評價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要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相銜接,要求在翌年4月底前提交。

監事會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報市國資委。

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專題會議。監事會應當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

(一)審議通過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審議通過監事會對企業年度工作的監督評價報告;

(三)監事會主席或1/3以上監事提出需要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專題會議是監事會在監督過程中就專項監督工作召開的會議。會議的議題主要是:

(一)討論、審議專項檢查事項;

(二)討論、審議需要提請監管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查的事項;

(三)討論、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其他需要討論和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委托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會議對有關事項形成的決議應當由行使表決權的監事簽字。監事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在決議中予以記載。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將完善企業監事會監督成果運用機制:

(一)在考核調整企業領導班子、制定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決定改制重組、產權變動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征求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的意見。

(二)在核定企業經營業績、核銷企業不良資產、核準企業經營利潤等重大事項時,應當事先征求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的意見。

(三)對監事會報告中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專項整改意見,要求企業整改。

(四)定期聽取監事會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監事會成員管理、紀律和考核

第三十條  市國資委負責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監事會成員的任職培訓和在崗培訓,建立健全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

第三十一條  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對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專職監事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適應崗位、履行職責、監督效果及廉潔自律等方面。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所需工作經費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認真履行職責,在監管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管理層應當依法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并從企業工作流程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落實。

(一)企業應預先通知監事會成員參加或列席企業有關會議,確保監事會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企業的戰略規劃、資金預算、資本運作、財務會計,以及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會議、重要合同、關聯交易等有關情況和資料,要真實、及時地向監事會提供。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或嚴重失職的;

(二)參與企業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為自己及他人從事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的;

(四)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未實行監事會外派制度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的內部監事會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未設立監事會只設有監事長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監事會工作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國有股監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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